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春意悦色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春意悦色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市监处罚〔2023〕189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房市监处罚〔2023〕189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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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春意悦色商贸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1MA7MTF7T0E |
工商注册号 | 110111033433587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孟健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 |
违法事实 | 2023年7月27日,工作人员接市民热线反映北京春意悦色商贸有限公司在网络销售的倍耐力(PEINEILI)男用延时喷剂,在图片上宣称:延时持久,不依赖、不麻木,植物配方,一瓶可用80多次,存在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功效。2023年8月,我部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售卖倍耐力(PEINEILI)男用延时喷剂,但在美 团外卖平台发现举报人所指的该产品相关广告宣传。来电人提供有购买凭证、商品照片及销售宣传页面。经询问,经营者承认销售来电人所指倍耐力(PEINEILI)男用延时喷剂,并在美 团外卖平台上宣传其具有延时持久,不依赖、不麻木,一瓶可用80多次等功效,但无法提供该产品延时持久、不麻木、不依赖、一瓶可用80多次等相关检测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当事人花费300元制作广告,在美 团平台发布销售广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作出行政处罚。罚款,罚款金额:900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9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9 | |
没收违法所得、男性保健品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17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2-17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2023/11/20 |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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